律師申請檢察官股別分配表被拒興訟 台中高分檢敗訴確定
「法官能,檢察官不能」?律師申請提供檢察官股別分配表被拒後打官司,最高行政法院判台中高分檢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法官能,檢察官不能?」張姓律師3年前以「了解檢察機關內部事務運作」等名義,向台中高分檢申請提供檢察官、主任檢察官的股別分配表,但台中檢方以分別分配資料一旦公開,可能導致檢察官及其職務監督長官遭到關說、干擾,而法官能公開股別分配表,因兩者性質不同,拒絕提供,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案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豁免公開的事由,判台中高分檢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中高分檢的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張姓律師於2019年10月23日,以「了解檢察機關內部事務運作及組織」、「滿足知的權利」為由,向台中高分檢申請提供該署自2019年1月至10月各股別對應的檢察官姓名、主任檢察官所轄股別料的政府資訊被拒。
張姓律師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提起行政訴訟。
張男指出,法官事務分配表於2017年1月1日對外公開,股別分配表則早已公開。他是申請經檢察官會議決議的股別分配與事務分配,包含各組主任檢察官所轄股別等行政規則資料,而非具體個案或者檢察官具體對外行文的資料,並未請求檢察官在個案的辦案資訊或者承辦個案的公文資料,也沒有要求公開特定公文或案件承辦檢察官的姓名,只是請求台中高分檢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卻被拒絕,顯然有所違誤。
台中高分檢指稱,股別分配表純屬檢察機關內部事務分配資料,並非對外與人民權益攸關的施、措施及其他有關的政府資,並無提供給民眾或公開的必要。
台中高分檢也表示,公開檢察機關內部的股別分配資訊,雖有助於公眾了解其內部組織運作情形,但檢察官主要職責,是在個案中行使司法權,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及執行等程序,都有詳盡規範,因此,對於檢察官行使法定職權的監督及救濟,仍應回歸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
此外,有鑑於檢察官的分配股別及各主任檢察官的所轄股別等資訊一旦公開,可能讓檢察官及其職務監督的長官,受到不當關說、干擾,或遭他人利用其職務或名銜,例如冒用檢察官名義詐騙等;至於法院的審理程序公開,且就法官的案件分配,設有法官法定原則,與檢察官不同,因此駁回張姓律師申請並無不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律,也被視為是一種「陽光法案」,因此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是以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例外事由,應「從嚴解釋」,依據張姓律師向台中高分檢申請提供的資訊,並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豁免公開事由,判台中高分檢敗訴。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