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金炒股案投信共犯 復華、統一7人判刑、群益2人無罪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勞動基金炒股案今天一審宣判,除了主嫌勞動部國內投資組前組長游迺文、寶佳集團前執行長唐楚烈、投資主管邱裕元各被重判8至9年,其餘共犯方面,復華投信投資長邱明強、副總經理劉建賢、統一投信副總經理闕志昌、投資經理孫民承、郭士慶等5人,皆依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法之背信罪,各判處3年4月至4年不等徒刑。
詳細刑期,邱明強4年,劉建賢、闕志昌、孫民承皆3年8月,郭士慶3年4月。復華投信研究員陳周倫、統一投信研究員俞建業,2人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判刑10月、8月。群益投信副總經理謝志英、共同基金經理人湯明真,獲判無罪。
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邱明強、劉建賢、闕志昌、孫民承、郭士慶等5人,是復華投信、統一投信接受勞金局全權委託,代為操作勞動基金的經理人,卻無視於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範,竟違背職務而依照游迺文的指示買入遠百股票,並指示研究員製作不實的研究報告,使勞動基金受到損害,觸犯證券投顧法背信罪,考量5人皆否認犯罪的犯後態度,未見具體悔悟,各量刑3年4月至4年。
合議庭指出,陳周倫、俞建業身為研究人員,本應基於專業推論個股估價,但明知邱明強、闕志昌等人是受游迺文指示買入遠百股,卻仍配合製作不實買入目標價的遠百公司投資分析報告,將陳、俞依業務登載不實罪各判刑10月與8月。
群益投信被訴的2人謝志英、湯明真,皆獲判無罪,合議庭認為,依檢方證據,最多只能依金管會的投資作業檢查意見,證明湯明真製作的遠百股票投資分析共用報告,確實有部分缺失,但不能證明其在尚未研究分析之前,就已經預定結論,或者有顯然受他人指示操縱、或為利所誘、為人所用等情形;謝志英雖有買入遠百股票,但也無證據證明他代操勞動基金於2020年8月27日、28日接連密集買入遠百股票,是因游廼文指示所為,證據不足,故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