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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10年前偷吃生子 友人揭發害小三判賠遮羞費

耿妻獲知丈夫外遇生子後,憤而向小三林女求償,高雄高分院判決林女賠償60萬元遮羞費定讞。(情境照)

耿妻獲知丈夫外遇生子後,憤而向小三林女求償,高雄高分院判決林女賠償60萬元遮羞費定讞。(情境照)

2022/07/27 21:1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耿姓男子中風住院後,請徐姓友人探望他10年前外遇生下的孩子,徐因不忍耿童受苦,把內情告訴耿妻後,她憤而向小三林女求償,高雄高分院判決林女賠償60萬元遮羞費定讞。

據了解,2010年間,結婚40多年的耿男,在卡拉ok店認識林姓女職員後開始交往,並於2012年12月15日生下耿童。

2021年3月初,耿因中風住院,私下委請徐姓友人前往探視耿童,發現林女前晚出門,隔天早上都未回來,見他獨自出門,要過馬路買早餐,好像很無助,覺得孩子有點可憐,乃於同年7月初,把內情告訴耿妻,希望能夠妥善照顧,耿妻因而求償70萬元精神撫慰金。

林女則辯稱,產子後曾催促耿辦理戶籍登記,對方卻多次推托,始知他有家室,隨即斷絕往來。林女並說,她與耿男交往長達10餘年,其妻理應知悉,卻遲至2021年7月間提告,請求權自知悉時起已逾2年,並自2010年間交往時起算,也已逾10年,不得提出求償要求。

一、二審法官調查,民法規定請求權自知有損害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經查耿妻是去年7月始知悉其夫外遇生子,並在同月13日提告,沒有超過2年期限外,林女與耿男於2021年7月13日交往時,回溯10年即2011年7月14日期間發生多次性行為,也未逾10年期限,判決林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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