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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潘懷宗涉貪333萬獲緩刑 士檢確定不上訴

新黨市議員潘懷宗質詢。(資料照)

新黨市議員潘懷宗質詢。(資料照)

2022/07/20 10:0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士林地院審理新黨台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333萬多元「公費助理補助費」案,考量潘等6名被告均承認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刑2年至1年9月,並給緩刑機會。全案昨(19)日是最後上訴期限,士林地檢署上午表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不會上訴。全案已就此確定。

士檢分三點說明。一、潘懷宗等被告均認罪,鼓勵知錯能改;第二、本案與類似貪污案件犯罪案件判決結果相似;第三、士院給予緩刑同時已附帶條件;士檢也認為,士院已對被告褫奪公權,代表潘已無法參選,加上他目前生病,應無再犯之虞,因此決定不上訴。

士院判決指,「公費助理補助費」是由台北市議會編列預算支付給確實擔任公費助理的人,並非議員薪資;北市議會另會編列預算支付議員每月2萬元「為民服務費」,供議員支應職權行使相關費用。兩項費用的支給依據與用途均不同。

潘懷宗卻因紅白包、買禮物贈送給里長等為民服務費不敷使用,指示陳玉臺找來陳家親戚及在陳所經營鐘錶店的李、沈等2名員工,擔任4名人頭,分別在2010年9月至2021年2月2日案發為止,4度詐領助理補助費共333萬多元。

士院6月16日宣判,認定潘懷宗自2002年至今長期擔任北市議員,在社會上具有相當知名度,也領有國家給予的優渥薪資,本應恪遵法令,應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對於申報助理費更應嚴格自我要求,不應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潘卻僅因選民服務費不足,以虛報助理薪資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費。

但士院考量本案6名被告均承認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判潘懷宗、陳玉臺各2年徒刑,緩刑、褫奪公權均5年,另要分別支付公庫50萬元、35萬元。

4名人頭部分,陳玉臺胞姊、陳的侄兒(一對母子),均判刑2年,緩刑、褫奪公權同樣3年,各支付公庫15萬元;李、沈兩名員工均處1年9月,緩刑、褫奪公權均2年,各支付公庫10萬元、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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