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竟求依「情堪憫恕」減刑 竹縣議員陳栢維更審仍判三年半
連任四屆議員的國民黨新竹縣議員陳栢維,涉詐領助理費一九一萬多元,高等法院昨更一審判三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連任四屆議員的國民黨新竹縣議員陳栢維,被檢方起訴利用兩位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一九一萬多元,陳因偵查中自白且繳交犯罪所得,並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給予第二度減刑,但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只准減刑一次,斥責陳「有計畫詐領助理薪資,且持續數年」,不符「情堪憫恕」減刑規定,昨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判三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犯罪所得一九一萬多元應沒收。本案還可上訴。
法官斥陳有計畫且長期詐領
判決指出,陳栢維從二○○六年起擔任新竹縣議會第十六、十七、十八屆縣議員,二○一八年又連任第十九屆縣議員,是新竹縣議會重量級議員。
縣議會編列總額八萬元公費,補助每名縣議員僱請助理二至四人不等。不過,陳栢維二○一○年一月聘用謝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謝男在二○一二年十一月離職,陳卻沒將謝男離職情事告知縣議會,涉嫌用謝男名義持續領取助理費,從二○一二年十二月到二○一七年二月,共詐領一七一萬元。
陳栢維另被控二○一六年七月找來陳姓男子,他雖未擔任助理,陳栢維仍向議會領取助理費用每月兩萬五千元,到二○一七年二月止,共詐領約廿一萬餘元。
新竹地院認為,考量陳栢維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一九一萬餘元,將他減刑判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同案被告陳男判刑兩年、緩刑四年,犯罪所得一萬兩千多元應追繳沒收。陳栢維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縣議會編列每位議員有八萬元的助理費,最多可聘四位助理,而陳聘請助理超過四位,支出助理費用已超過八萬元,並無檢方指控的涉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犯行,僅觸犯輕罪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為六月徒刑。
陳二度要求再予減刑遭駁回
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栢維利用謝男、陳男詐領助理薪資事證明確,觸犯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認定陳符合減刑規定。但陳主張確實出錢聘用助理服務選民,應另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再給予減刑,遭合議庭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