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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見面就伸狼爪! 惡父性侵兒子女性友人 判賠150萬

第一次見面就性侵害兒子的朋友,盧男父親判賠150萬6700元,刑事則判刑3年6月。示意圖。(資料照)

第一次見面就性侵害兒子的朋友,盧男父親判賠150萬6700元,刑事則判刑3年6月。示意圖。(資料照)

2022/06/14 15: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20歲年輕女子小芳,是台中市盧男的朋友,她受邀到盧男父子位於中市的農舍喝酒,不料,盧男的父親卻以幫忙抹藥為由,性侵小芳得逞,雙方和解不成,刑事部分,法官認為他第一次與兒子的朋友小芳見面,就下手性侵,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民事部分,小芳提出150萬元精神慰撫金,6700元醫藥費,盧父沒有異議,法院判決應如數賠償150萬6700元。

判決書指出,盧男於去年9月12日,邀請小芳(化名)到農舍喝酒,當天晚間盧男開車載小芳,以及自己的女友抵達,至深夜10時許,盧男其及女友外出購物,小芳在農舍外面草皮,跟男朋友講完電話,進入農舍內,腿部已被蚊蟲叮咬,盧男的父親(以下稱盧父)見小芳正在塗藥,他主動說,可以幫小芳抹藥。

到了翌日凌晨0時許,盧男與女友返回農舍,盧父說,在客廳擦藥不好看,要換地方擦藥,帶小芳進入房間,小芳當時不以為意,沒懷疑自己朋友的父親,遂跟著進入房間,並坐在沙發擦藥,卻被盧父抱到床上,強制性侵害得逞後,盧父逕自離去,獨留事後小芳在房間內哭泣,盧男的女友還進入房內,安慰哭泣不止的小芳。

刑事部分,盧父宣稱自己當時醉酒,已籌措30萬元想賠給小芳,但雙方沒有達成民事和解,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都認為,他第一次與小芳見面,卻犯下強制性交之犯行,嚴重侵害小芳之性自主權,對小芳已造成難以抹滅之身心創傷,據此判決3年6月徒刑。

民事部分,小芳求償150萬元精神慰撫金,以及6700元的醫藥費用,盧父於言詞辯論庭中說,他同意請求,卻又沒有在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台中地院逕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判決盧父應如數賠償150萬67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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