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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丙要先通知?檢察官考績丙等提告勝訴 宜檢提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要打公務員考丙之前,要先通知他陳述意見。(記者吳政峰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要打公務員考丙之前,要先通知他陳述意見。(記者吳政峰攝)

2022/05/21 15:4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劉憲英與同事相處不睦,溝通後未改善,2019年的職務評定被打為未達良好(考績丙)。劉憲英不服,提告槓上宜檢要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宜檢打考丙前,未通知劉陳述意見,違反行政程序法,撤銷考丙。宜檢回應「已提上訴」。

劉憲英與同事相處不睦,許多法警擔心值到他的庭,只要得知他哪天值內勤,就競相請假;也有當事人反映過劉憲英的開庭態度問題。宜檢與劉憲英溝通多次未果,決議其2019年的考績為丙。劉憲英不服,興訟要求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檢察官是廣義的公務員,依照大法官第491號解釋意旨與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行政機關要對公務員做成不利的處分前,應給予陳述與申辯的機會,以保障受評鑑人的權益,因此,宜檢在打考丙之前,應先通知劉憲英,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0條「職務評定審議會初評議案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有關人員或其主管到會備詢,詢畢退席」,沒有硬性規定打考丙前要先通知檢察官;但「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12條卻有「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規定,顯示保障受評人的陳述意見權是至明之理。

合議庭表示,調閱宜檢2020年的職務評定委員會會議紀錄,委員在打劉憲英2019年的考績為丙之前,並未通知其陳述意見,有程序瑕疵,且無從補正,評議後判劉勝訴,撤銷其考丙。宜檢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

一名司法行政首長坦言,目前檢察官的考績甲等比例高達99%,法官也有97%,其中多數還是請長假或優遇的法官,檢察長或院長不願對違失者祭出重手,無法有效鑑別良窳,若日後強制要求打考丙前要通知對方,恐讓首長更不願當壞人,考甲氾濫情形更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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