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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檢座考績「吃丙」提告雲檢 最高行:告錯對象了

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祭重手,把2名檢察官考績打為丙等。(資料照)

前法務部長邱太三祭重手,把2名檢察官考績打為丙等。(資料照)

2021/12/04 20: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檢察官李濂(調任台中地檢署)與李文潔2017年在雲林地檢署服務時,分別因為候補成績不及格與上訴逾期,被時任法務部長的邱太三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痛失年終獎金。2檢不滿,提告要求雲檢撤銷並重打考績,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2人告錯對象,命原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闡明,應以法務部做為被告。

李濂當時為候補檢察官,2017年檢送書類送「候補檢察官服務成績審查」,經書類審議委員決議「不合格」,符合「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7條第3項得評定為「未達良好」情形,惟雲林地檢署的職務評定委員會與檢察長仍決議給予「良好(甲等)」的考評結果,2018年報送高檢署提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李文潔2017年則為公訴檢察官,因疏失而導致上訴逾期,被註記「106年第2季(4月至6月)上訴逾期案件……,執行職務輕忽大意確有違失,就其職務違失列為年底檢察官評鑑之參考事由……」,惟雲檢職評會與檢察長依舊給予「良好」的考評,送檢審會審議。

司法界打考績長期有鄉愿文化,大家都不想對同事開鍘,故每年的檢察官考績良好比例高達99%,比其他公務體系的75%高上許多,檢審會因而如擬通過雲檢對於李濂及李文潔的「良好」考評,送請邱太三批示。

雖然檢審會維持兩名檢察官的「良好」考績,但邱太三認為應核實打考評,故加註意見「有委員認為有未達良好之事由,為求慎重允宜再提會復議」,並指李濂「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7條第3項第1款辦理」、李文潔「年度內有上訴逾期情形,違反職務上之義務,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7條第3項第7款規定辦理」,退回重審。

但檢審會仍不敢下重手,多數委員投票續維持兩人的「良好」評核結果,會議主席遂表示意見「……三、鑑於評定仍宜有鑑別度,……李文潔、李濂… …疏失程度較重,建請是否逕為變更為未達良好」,再度送交邱太三。

邱太三遂批示如會議主席所擬,依照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法務部部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把兩檢的考績變更為「未達良好」。

一旦被評為未達良好,依照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年終評定或另予評定為未達良好者,不晉級,不給與獎金。」其效果等同考績法,無獎金、不能晉級,權利影響重大,兩檢因而興訟提告雲檢,要求撤銷「未達良好」的考績,改打為「良好」,並給予年終獎金。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於評定過程中,各層級人員如認評定為良好,顯不適當者,即得評定為「未達良好」。因此,邱太三不同意檢審會對2檢的「良好」考評,逕予變更為「未達良好」,於法並無違誤,駁回其訴。2人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合議庭指出,2檢的職務評定結果是由法務部部長加註意見而核定變更為「未達良好」,若要提起撤銷考評的訴訟,應該以法務部為被告機關才適格。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應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善盡闡明義務,若2檢經闡明後仍未補正,才能認為提告要件不符。

合議庭認為,一審疏忽此事未跟2檢闡明,逕依2人起訴主張而實體審理並為判決,與「行政訴訟法」有違,因此評議後廢棄原判決,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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