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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前夫外遇、家暴…犯法判刑 父未盡責 判子女准改母姓

洪姓男子婚後生有兩名子女,卻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義務,前妻認為子女從父姓有違人格發展,請求更改從母姓,彰化地院審理准許更改。(資料照)

洪姓男子婚後生有兩名子女,卻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義務,前妻認為子女從父姓有違人格發展,請求更改從母姓,彰化地院審理准許更改。(資料照)

2024/04/24 05:30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洪姓男子與劉姓女子婚後育有兩名子女,但他不但有外遇、家暴,還犯下詐欺、酒駕、賭博等罪,更與小孩從無互動,劉女與丈夫辦理離婚後,為了未成年子女自我認同與人格身心發展,向法院訴請將小孩改為母姓「劉」。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洪男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義務,准予其子女改姓。

以子女安全逼當保證人 前妻不忍了

判決書指出,洪男在婚姻期間,不但有外遇、家暴等行為,更在外簽賭而欠下債務,還曾酒駕及提供人頭帳戶給詐騙集團,遭檢警偵辦。二○一九年間他為了買中古車,以子女生命安全為由,脅迫劉女必須擔任連帶保證人,劉女不再忍氣吞聲,與洪男離婚,並到法院訴請將子女從父姓「洪」改為母姓「劉」。

劉女在法院審理時指出,子女出生後,洪男從未盡到扶養責任,子女成長過程幾近缺席,離婚後洪男鮮少前來探視,又因犯法被判刑,不但未盡到父親責任,其行為更對子女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而洪男在法庭上坦承與兩名子女間關係疏離,雖不同意變更姓氏,但對於給予子女扶養費之意願,態度上表現消極。

父從未扶養、少探視 法官同意請求

法官認為,其子女自幼由母親劉女單方撫育,並在劉女家族間照顧長大,在成長發展中已產生認同感跟歸屬感,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洪男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等義務,依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五項第四款規定,對劉女聲請兩名未成年子女從母姓,判決准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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