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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控妻家暴欲斷4年婚 母自揭偽造結婚證書往事

男子控妻家暴欲斷4年婚,母自揭代簽、代蓋結婚證書往事,媳婦怒告「婆婆」偽造文書。(記者鄭淑婷攝)

男子控妻家暴欲斷4年婚,母自揭代簽、代蓋結婚證書往事,媳婦怒告「婆婆」偽造文書。(記者鄭淑婷攝)

2022/05/21 09:52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羅姓男子2016年與蔡姓女子登記結婚,兩人感情生變後、他控蔡女家暴傷害,羅母自揭當初在結婚證書上簽名、蓋章的不是羅父而是她冒名代簽、代蓋,羅男據此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羅妻怒對「婆婆」提告偽造文書,雖然羅父替妻子求情,希望法官能給予緩刑,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羅母此舉嚴重影響蔡女權益,不宜予以緩刑宣告,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羅母2月徒刑。

羅男與蔡女經親友介紹認識,2人交往後於2016年決議登記結婚,約定由各自父親擔任見證人,當時羅男先將空白結婚證書帶回給父親簽字、蓋章,羅母卻擅自代羅父在證人欄上簽名並取羅父印章蓋印,再交給不知情的羅男、蔡女、蔡父簽名蓋印,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年後羅男與妻子感情生變,羅男還控告蔡女家暴傷害,羅男想結束這段婚姻,羅母揭露當初見證人羅父並不知情,簽名、印章都是由她代簽、代蓋,羅男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蔡女則反告「婆婆」偽造文書。

羅母出庭時自白坦承,亦有羅父、羅男、蔡女等人證述,法官認為羅母擅自偽造羅父簽名、蓋章,再由當時不知情的羅男、蔡女帶往戶所辦理結婚登記,所為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罪,從一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法官審酌羅母偽造羅父簽名、盜用印章,行為誠屬不當,雖始終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羅父也替妻子請求緩刑,但羅母行為嚴重損害蔡女權益,認為不宜予以緩刑宣告,判處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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