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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吸收為內應勢力」王炳忠共諜案 高院判決王等5人無罪理由出爐

高等法院13日二審宣判新黨成員王炳忠(左二)涉共諜案無罪。圖為相關人員及律師會後於法院外發無罪聲明。(記者塗建榮攝)

高等法院13日二審宣判新黨成員王炳忠(左二)涉共諜案無罪。圖為相關人員及律師會後於法院外發無罪聲明。(記者塗建榮攝)

2022/05/13 13:01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黨成員王炳忠等4人,被控為中國籍人士周泓旭吸收,在台灣發展組織,涉犯國家安全法,但台北地院判5人均無罪,雖然檢方上訴高等法院批評王炳忠等人替中方發展組織,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均應改判有罪,但高院認定王炳忠等人透過「燎原新聞網」網站等組織招攬認同新黨和平統一理念的人加入,未達危害國家安全程度,周泓旭雖取得相關團體名單,或縱有自林明正、侯漢廷等人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但無拉攏、吸收為內應勢力等情事,沒有危及國家安全,因此今仍判5人無罪,檢方還可上訴。

高院指出,此案因一、二審均判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規定,將王炳忠、王父王進步、林明正、北市議員侯漢廷等4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規定。不過,被告周泓旭具中國籍,因為是「非本國人」在台的社會人際闗係較薄弱,恐有出境到中國等地逃避後續司法程序的高度可能性,有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因此繼續將他限制出境、出海到11月22日為止。

高院判決王炳忠5人無罪理由指出,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雖有透過「燎原新聞網」經營網站並聘僱員工加入運作行列,且以「新中華兒女學會」、「臺大中華復興社」對外舉辦活動以招攬認同新黨和平統一理念的人加入行列,但無法認定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程度。

此外,因參與「燎原新聞網」營運、「新中華兒女學會」或「臺大中華復興社」舉辦活動,而經列入周泓旭隨身硬碟檔案內的人員證詞 ,可知相關人與周泓旭不認識,或者雖認識但僅止於在活動時有接觸,並無私下聯繫,可見得周泓旭取得名單後, 並未逐一接觸,互動僅止於一般交友、公開活動,沒有拉攏、吸收成為內應勢力等情形;再者,周泓旭縱有自林明正、侯漢廷處探知而蒐集相關個人資料,也無繼續與其等交往或招募、吸收成為內應勢力等行為,均無危害國家安全。

高院綜合認定,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事實所提出的證據,無法認定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周泓旭、王進步等人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中國黨政軍等機構發展組織的犯行,其上訴無理由,均判無罪。

台北地檢署是偵辦中生周泓旭共諜案(周已被依國安法判刑1年2月定讞)時,意外查出王炳忠、林明正、台北市議員侯漢廷、王炳忠父親王進步等4人自2014年起,被來台唸在職碩士班的周泓旭吸收,接受中國資助,同年12月受中國「國台辦政黨局」副處長崔趙輝、「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趙超指示,涉嫌利用「燎原新聞網」等組織,吸收現、退役軍人、軍校生,在台發展組織,依最重可處5年徒刑的修正前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將王炳忠等4人起訴、並追加起訴周泓旭共5人。

台北地院認定,沒有證據證明王炳忠、林明正、候漢廷提供軍人資料給周泓旭、共同接觸吸收軍人,檢方所提證據也無法認定王炳忠受到中共指示發展組織,且無法證明王炳忠等5人對我國國家安全造成「明顯且立即」危險的行為,均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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