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持偽造陰性報告闖關 判緩刑須向公庫支付30萬

泰國台商沈姓男子持偽造陰性檢驗證明搭機返台,在桃園機場入境時被發現體溫異常,經送醫檢測於隔天確診。示意圖,與本文內容無關。(資料照)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50多歲沈姓台商去年持偽造的陰性檢驗報告返台,入境時因發燒至38.2度被攔截,經送醫檢測於隔天確診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桃園地院近日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他5月徒刑,審酌他無前科、犯後坦承,予以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可上訴。
在泰國經商的沈男擔心當地疫情蔓延,去年4月30日委請親友代訂同年5月3日的機票欲返台,他則於5月1日上午9點多,到泰國北柳府的醫院進行檢測,當晚6點檢測結果出爐為陽性,但院方聯繫沈男未果;而沈男於檢測當天下午2點,聽友人轉述疫情日趨嚴重,加上他有高血壓、糖尿病、腎臟癌等疾病,遂請友人協助取得偽造的陰性檢驗報告,並更改班機提前於5月2日返台,入境時因體溫飆高到38.2度被攔下,經送醫檢測於隔天確診,持偽造報告闖關情事因而曝光。
沈男辯稱不知泰國確診的檢測結果,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知情,難認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去年僅依偽造文書罪將他起訴,在沈男自白犯罪後改為簡易判決;沈男辯護人另以其於疫調時,即向護理師坦承持偽造報告,符合「刑法」自首減刑要件,不過,法官認為護理師非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案發當下檢調單位即剪報分案,也不符在犯罪未發覺前自承犯罪,不適用減刑規定。
法官審酌沈男明知疫情嚴重,僅為儘速返國即持偽造陰性報告入境,以此規避我國對疫情的管控,罔顧國人生命、身體安全,且損害我國邊境檢疫的正確性,實應嚴懲,惟念在他於調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5月徒刑,另審酌沈男無前科、犯後坦承,予以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