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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友站副站長搭女同事便車襲胸強吻 判10月定讞須入獄

最高法院。(資料照)

最高法院。(資料照)

2022/03/10 11:3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警局某分局派出所的警友站何姓男副站長,前年8月在站內聚餐飲酒後,由同站另一女副站長好心開車載他回家,他卻在副駕駛座伸出鹹豬手,趁她專注開車時,伸手觸摸她胸部、強摸私處還強行舌吻;何男全盤否認犯行,但法官不採信,一、二審都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何男近期須入獄。

女副站長指控,當天何男在警友站內和站友小酌,她沒有喝酒,結束後順路載何男返家,不料竟遭狼爪,何男趁她開車時,突然直接撲過來,用右手觸摸她左胸,以左手碰她右胸,她嚇得趕快將車停靠路邊,再用右手打掉何男的手,但何男仍繼續再撲過來摸,過程大約3、4次,還企圖強吻她,她一再閃躲,何男又用右手隔著褲子摸她私處1次,大約2、3秒。

女副站長趕緊下車,請何男下車,但何男不願意下車,何男情緒激動,她擔心何男惱羞成怒動手打她,她斥責何男:「我要打電話請你老婆來接你回去」,並傳簡訊向站長和警方求救:「救我、快來」。檢方偵辦後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何男。

何男不認罪,辯稱他當時在車內想先睡一下,小芳開車很久卻一直沒有到達他家,他懷疑對方繞路而質問她,雙方發生爭吵,強調「我沒有撲向她,也沒有摸她胸部及下體,我只有大小聲」、「我怎麼可能做這種事」。

一審台中地院與二審台中高分院都認為,被害人與何男沒有特別交情,素無往來又無怨隙,控詞前後一致,並非虛構情節、誣陷,站長等人接獲她的求救電話內容,也能反映當下情況,可為佐證,何男辯詞前後不一,他在車上睡著和發生爭吵的情況有矛盾,不足採信,認定有罪,判刑10月;何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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