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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前稱合夥人、分手後變員工 同志伴侶撕破臉提告討工資

2名同志伴侶撕破臉,對簿公堂討工資。
(資料照)

2名同志伴侶撕破臉,對簿公堂討工資。 (資料照)

2021/12/16 08:5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2名陳姓同志伴侶共同經營咖啡館,卻在分手後撕破臉,一方提告求償積欠多年的工資、加班費、勞退準備金等共241萬多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雙方並無僱傭關係,駁回請求,可上訴。

陳姓男同志控訴曾經同居的陳姓咖啡館負責人非法解僱他,未給予資遣費,並積欠他4年多工資、加班費等,合計241萬多元,雙方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未果,決定提告求償。

陳姓咖啡館負責人則指出,雙方交往14年且曾為同居關係,去年分手後,對方便不斷要求復合,並展開一連串騷擾行為,分手前,對方常去店裡幫忙,可自由來去,並非受他監督指揮的員工。

屏東地院審理期間,法官曾詢問該咖啡館的員工,認為原告並非受僱於被告,並多次在臉書以雇主身分發布訊息,抱怨經營者聘僱員工不易,並向友人表示自身在經營咖啡館,因而認定與被告非僱傭關係,應駁回原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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