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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師追求學生丟飯碗 性平會認為不構成性騷...國中女請求國賠結果曝

國中女學生指控男教師熱烈追求對她性騷擾,校方處理有疏失請求國賠,高院判女學生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國中女學生指控男教師熱烈追求對她性騷擾,校方處理有疏失請求國賠,高院判女學生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4/06/22 00:0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某國中女學生指控蕭姓男師對她展開追求,已達性騷擾程度,校方雖將男教師解聘,但之後性平會卻認為不構成性騷擾,她得知後要求重啟調查,才改為性騷成立,認為因校方疏失,使她身心受創、重度憂鬱症病情加劇,請求國賠;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兩者無因果關係,判女學生敗訴確定。

女學生主張,2018年11月還是國中8年級學生,在學校輔導室向生教組長陳述,被蕭姓老師以LINE傳送性騷擾的話,並對她展開追求,生教組長據此填寫疑似性騷擾檢舉書後,經教務主任提示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後,蕭姓老師坦承此事,校方隔天立即將蕭姓教師解聘。

學校性平會受理此案後,認定該對話紀錄的追求行為未具性意味,卻未告知她,直到4個月後她詢問校方,才知道性騷擾案不成立,因此要求校方重啟調查,校方才認定性騷擾成立。

女學生認為,受到蕭姓老師性騷擾,校方卻有行政怠忽過失,使她身心受創、重度憂鬱症病情因此加重,兩者具因杲關係,請求學校應國賠她55萬元。

學校辯稱,已經依法處理女學生檢舉的性騒擾事件,校方人員即使有行政疏失,亦僅涉及行政懲處,與她憂鬱症病情無因果關係,而且,女學生就讀該校前,即因家庭因素而列為關懷輔導對象,並經診斷出罹患憂鬱症,而且此事件發生後,她的學業和體育賽事表現都未受影響,無法認定其病情是因此事件而受嚴重影響,並無國賠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女學生向學校檢舉性騷擾案後,因知悉校方已解聘蕭姓教師而未再過問,且一週後,少女接受校方輔導過程中表示未受該事件影響,因此,雖然4個月後女學生得知校方調查認定性騷擾不成立,而有負面情緒,精神上感覺痛苦,也難以認定校方不法侵害女學生的自由或權利,判女學生敗訴。女子不服上訴,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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