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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輛卡車私運贓證物! 竟是中檢書記官指使

懲戒法院判台中地檢署張姓書記官休職3年確定。(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台中地檢署張姓書記官休職3年確定。(記者吳政峰攝)

2021/11/12 17:1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地檢署張姓書記官,2018年擔任贓物庫股長,管理「中區大型贓證物庫」,趁著核准銷燬扣押物(沒收物)的機會,竟指使業者私運3輛卡車量的贓證物出去,變賣所得做為運送費用。懲戒法院認為他嚴重損害司法形象,日前判他休職3年確定。

判決指出,張員負責「中大贓」扣押物的收受、管理、拍賣、發還、銷燬等管理工作,內部有許多經確定判決諭知沒收或應予發還經公告招領無人具領的扣押物,張員為了調整贓證物庫保管空間,且為了規避例行業務檢查,2018年間趁著銷燬扣押物的機會,另指示業者把存放逾10年的大型贓證物載走。

業者開了三輛卡車長驅直入中大贓,載走光碟、電腦、鏡頭等多項未核准銷毀的扣押物,變賣所得則抵付3輛卡車的車資。張員接著請不知情的同仁進入「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把這些被載走的贓物登記為處理完畢及結案,未進行管考追蹤。

直到2018年間,中檢對「中大贓」進行例行抽檢作業,負責的林姓書記官長所抽到的案子,剛好就是張員請業者載走的贓證物,林員查驗紙本的保管簿冊,發現部分物品最後的處理情形是「公告招領」,未註記沒收銷毀,但東西不翼而飛,事有蹊蹺。

中檢指出,2017年間把中大贓規劃成毒品庫房,放置全國各地查扣的毒品半成品,張員明知該處即將設置毒品庫房,應積極清理大型贓證物,惟經統計,其於2017年間僅銷燬大型扣押物44件,足見平時消極處理大型贓證物。

中檢指控,張員利用管理大型贓證物庫職務之便,在沒有檢察官命令的情形下,私自僱請廠商外運扣押物,至今去向不明,對中檢管理扣押物的公信力造成重大危害。

懲戒法院表示,張員肆意將保管經確定判決諭知沒收或應予發還經公告招領無人具領的扣押物,擅自決定運離贓物庫銷燬(或廢棄),損及國庫及發還請求權人的權益;登載不實部分,則損害中檢保管贓證物的正確性,侵害國家司法權行使;加上運離銷燬及廢棄的數量龐大,情節非輕,審酌相關事由後,認判休職3年合理,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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