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卡車闖禁區載走贓物 真相竟是中檢書記官指示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地檢署一名張姓書記官,104年起擔任贓物庫股長,竟私自指示3輛卡車進入中區大型贓證物庫內,載走存放逾10年的扣押物,事後還在系統內不實註記「銷燬」,被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貪污罪則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雖然張員辯稱是為了騰出庫內空間才出此下策,但懲戒法院認為數量龐大,情節重大,日前判他休職3年。
判決指出,張員104年起擔任贓物庫股長,負責管理、拍賣、發還、銷燬「中大贓」內的扣押物。106年間,他先依高檢署核准的公文,合法簽請雇用2輛卡車與4名工人載運應銷燬的扣押物至后里焚化廠處理。而後,竟私自指示業者加派3輛卡車入內,載走保管逾10年、尚未獲准銷燬的光碟、電腦、鏡頭等多項扣押物。
張員請業者把這些贓證物載走,變賣所得則抵付3輛卡車的車資,接著請不知情的同仁進入「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把這些被載走的贓物登記為處理完畢及結案,未進行管考追蹤。
直到107年間,中檢對「中大贓」進行例行抽檢作業,負責的林姓書記官長所抽到的案子,剛好就是張員請業者載走的贓證物,林員查驗紙本的保管簿冊,發現部分物品最後的處理情形是「公告招領」,未註記沒收銷毀,但東西不翼而飛,事有蹊蹺。
抽檢後隔日,張員擔心東窗事發,趕緊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上」虛偽登載該扣押物已於「「104年9月28日沒收銷燬」」,與林姓書記官長前一日所調閱的扣押保管簿冊上記載不符。
林員察覺不對勁,翻閱日曆,赫見104年9月28日為假日,中檢並無進行銷燬作業,趕緊通報政風室調閱「中大贓」門禁管理日誌,發現負責107年5月30日、31日清運銷燬扣押物的廠商,除了獲准入場的2輛卡車外,竟然還外掛3輛卡車直闖禁區。
政風人員清查監視器畫面,確認該3輛卡車竟私自載走5案的扣押物,為數眾多,恐有不法,立刻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一查,才知道一切都是張員搞的鬼。
張員辯稱為了騰出空間,才請廠商載走存放逾10年的證物,絕無不法。中檢採信其辯詞,未起訴貪污罪,但偽造文書罪證確鑿,必須提起公訴。中院認為他僅因規避業務檢查,竟委由業者處理贓證物,嚴重毀及機關信譽及司法形象,判刑1年6月,未宣告緩刑。
懲戒法院指出,張員擅自決定將保管的扣押物運離贓物庫銷燬或廢棄,損及國庫及關係人的權益;而登載不實部分,損害「中大贓」證物稽核的正確性,侵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且運離銷燬的沒收扣押物數量龐大,情節重大,應予懲戒。
惟懲戒法院考量張員平日工作表現尚無不良,已表悔悟,評議後判休職3年,未撤職或免職,3年期滿後可回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