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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亮刀連搶2超商不算強盜 檢方依恐嚇取財罪起訴

台中地檢署認為蔡男犯行,尚未達到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依恐嚇取財罪起訴。(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檢署認為蔡男犯行,尚未達到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依恐嚇取財罪起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1/10/29 13:0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30歲的蔡姓男子,今年8月26日凌晨,跑到台中市梧棲區搶劫超商,亮出刀子恐嚇店員,搶得現金9000元,事隔2個多小時,他跑到高雄市內門區另一家超商,說「我有案底在身,需要現金跑路」,用相同手法搶得4854元,又逃亡到台東縣躲藏,跑遍半個台灣,不過,台中地檢署認為,他不是持刀威脅,尚未達到「強暴至使不能抗拒」的強盜罪程度,依恐嚇取財罪起訴蔡男。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是以強暴等手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財,可處5年以上徒刑,至於刑法第346條的恐嚇取財罪,是用恐嚇手段取財,處6月至5年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責相差甚大。

起訴書指出,缺錢的蔡男於今年8月26日凌晨2時許,開車到中市梧棲區一間超商,恐嚇林姓店員「我現在跑路,也是沒辦法的事,你去收銀台,把所有錢拿出來,我要搶劫」,「不要逼我,否則不能保證會發生什麼事」。

蔡男還把背包放置櫃臺上,打開背包拉鍊,亮出藏在裡面的西瓜刀,把手放在背包內,作勢要取出刀子,店員無奈將現金9000元交得蔡男,蔡男立刻驅車飛奔至高雄市,事隔2個多小時,同日凌晨5時許,他又用相同法手,搶得內門區一間超商4854元,他還向店員強調,他是要搶劫,因為他背負刑案(有案底在身),需要現金「跑路(逃亡)」。

蔡男得款後,又開車往東部逃亡,台中地檢署指揮清水警分局,當天晚間8時許,在台東縣大武鄉逮捕他,距離他犯第一案的時間,約17個小時,查扣現金5800元,他則坦承犯行,台中地檢署今天依恐嚇取財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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