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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臨檢小吃部 警官從後門偷溜被逮辯:我來拿肉粽

台南市警局1名2線2星的警官涉足不正常場所被逮,他辯稱自己是去拿肉粽,沒有進店消費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資料照)

台南市警局1名2線2星的警官涉足不正常場所被逮,他辯稱自己是去拿肉粽,沒有進店消費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資料照)

2021/10/21 09:28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台南市警局善化分局執行八大場所臨檢時,在某小吃部後方停車場,查到自家2線2星後勤科彭姓警務涉足不正當場所,彭被記過處分,但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自己是去拿肉粽,但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去年9月11日晚間9點多,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長帶隊,到轄區內八大場所進行臨檢,員警到場後,見到一名男子從小吃部旁停車場準備開車離去,員警上前盤查,並透過M-POLICE警用行動載具查詢後,確認該名男子並無犯罪紀錄後便讓他離去。

幾天後,南市警局執行資安稽核時,發現當時任職總局後勤科的彭姓警務員疑涉足不正常場所,經政風室移請督察室調查後,認定他非因公涉足不妥當場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記過處分。

彭被記過後不服,提起行政訟訴,辯稱自己是接到友人來電,才會去小吃部拿肉粽,且他根本沒有進到店裡面,只是在停車場等人就遇到警察臨檢,他不想被誤會才會趕緊離開,他強調市警局自行擴大解釋該店營業場所之範圍,逕行認定進入停場車就算涉足不正當場所,於法無據,應該撤銷處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南市警局指出,彭員被查獲的娛樂小吃店,是在鄉下很偏僻的位置,鄉下地方路邊、門前均可停車,彭男如果不是該店的消費者,怎麼可能把車子停在店旁的停車場還不被人驅趕,且彭員曾在2014年間涉足有女陪侍不妥當場所,被記過1次,因此依經驗法則,認定他涉足不妥當場所,尚屬合理。

法官認為,彭男聲稱跟友人約在小吃部要拿肉粽,但友人沒有出現,彭也提不出電話或通訊軟體通話紀錄或其他證據資料證明此事,且根據3名執行臨檢的員警供稱,確實見到彭一看到警車,即往店家後方倉促離開,而彭員無正當理由出現該店後方入口處,其行為、動機可議,也沒有遭店家員工驅趕,合理推論他是該店客人的事實,因此不採信彭男說詞,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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