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判刑還要被罰錢嗎?大法官說不用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違反社維法的行為如果也違反刑事法律,除了移送檢察官進行刑事偵辦,行為人還要接受行政罰鍰。桃園地院一名法官收到裁罰案後,認為該規定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採認其見解,10日為此作成第808號解釋,直指如果被告被判刑確定,就不應該再受行政裁罰,該規定「部分違憲!」
2019年間,一名葉姓男子在桃園一間小吃店外面與3人發生糾紛鬥毆,被對方提起刑法的傷害告訴,雖然之後撤告、獲得不起訴,警方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他移送桃院裁罰。
同年,一名張姓男子吸完笑氣卻開車上路,因精神恍惚而擦撞他車,員警到場後,依照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經桃院判決2月確定;此外,警方另依違反社維法移請桃院裁罰。
兩件裁罰案都由同一名法官審理,該名法官認為被告只有一個犯行,既被檢察官依照刑法偵辦、又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請裁罰,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決定聲請釋憲。
大法官10日為此作成第808號解釋,直指社維法第38條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罰鍰...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後面的但書規定「部分違憲」。
大法官解釋,如果犯罪行為人已受到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能再對他處以行政罰鍰,否則將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故宣告該規定部分違憲,即日起失效。
簡言之,從今天開始,如果犯罪行為已受到判刑、免刑或緩刑確定,警方就不得再對他行政罰鍰;若該犯罪行為獲得不起訴,警方仍可對他裁罰。
故聲請人所審理的兩個案件,葉男因為對方撤告而獲得不起訴處分,法官可對其裁罰;但張男已被判刑2月確定,法官就不得對他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