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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公務員收賄幫推2都更 判刑2年、撤職停用2年

懲戒法院判鄭員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兩年。(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鄭員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兩年。(記者吳政峰攝)

2021/09/04 23: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鄭姓課員2017年收受地政事務所黃姓負責人賄款6萬元,加速兩件都更案作業進行。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依貪污罪判鄭員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職務部分,懲戒法院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兩年。

判決指出,黃女是一間地政事務所的地政士兼負責人,接受一個社區都市更新會的委託,要辦理土地都市更新地政業務,2017年間發函囑託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權利變換產權登記,卻因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資料少了一個數字,使得核定期程必須延後。

黃女擔心延宕時程將衍生龐大的利息壓力,竟然以3萬元行賄,讓承辦的鄭員同意以提供切結書的方式補正漏繕處,以利審核作業順利進行。

此外,黃女委辦另一起都更案,為求加速處理,也以相同手法交付3萬元與一個禮盒,請鄭員協助讓該案能儘速公告,該案雖然不是鄭員負責,但他要求同事加速辦理。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鄭員收受黃女賄款,加速審核作業進行,觸犯貪污的不違背職務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4年。

職務部分,懲戒法院指出,不論鄭員是基於自己職務上的公事,或是催促其他同事儘速辦理,只要有收錢,就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的「公務員應清廉」意旨,有懲戒必要。合議庭審酌鄭員的違失行為次數、收受賄賂、不當財物數額,已繳交收賂所得等一切情狀,決定判他撤職,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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