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優先租借場地 北市前體育處長孫清泉判刑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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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前體育處長孫清泉被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被控於2010至2012年間,10度收受民間團體賄賂合計約35萬元,護航業者優先承租場地及轉租牟利,台北地院今依10件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等罪,將孫清泉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檢廉調查,孫清泉被控利用職務之便,替某弱勢族群協會租借場地,並同意以體育處名義擔任活動「指導」或「協辦」單位,助其取得場地優先使用權及使用費、保證金等減免優惠,透過王姓女業者收賄每天2萬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
其租用的主要場地為北市大安森林公園,名目包括「身心障礙舞蹈表演」等公益活動,3年間舉辦逾10場活動,每次約2至3天,業者再將攤位轉租給其他廠商抽成「假公益、真營利」。
2016年8月,孫清泉被檢廉搜索及約談到案,訊後60萬元交保。王女庭詢時直指孫清泉向她索賄,她至少給孫3張面額各約4至5萬元的支票,並出示孫詢問王她「要辦幾次活動?」「要拿幾張票過來?」的簡訊。
孫清泉否認,強調簡訊中的2個問題是分開的,指王女拿票,是要向他借錢,而非賄款。
檢方認為王女歷次向體育處申租場地的資料,與實際活動內容均不符,每次都被體育處退回,但孫清泉卻屢次替王女護航,改為「勉予同意」,檢方據此認為雙方有行受賄的對價關係,圖利廠商,去年9月起訴孫清泉。王女在偵查期間過世,獲不起訴。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1年,今認定孫清泉構成收賄、圖利等罪,10罪合併判處8年4月徒刑,沒收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