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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大媽大鬧拱天宮、弄傷女警 苗栗地院判無罪

蘇婦於去年6月6日晚間9點許,在拱天宮香客大樓外與民眾發生口角衝突,苗栗縣通霄警分局通霄派出所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資料照,記者鄭明翔翻攝)

蘇婦於去年6月6日晚間9點許,在拱天宮香客大樓外與民眾發生口角衝突,苗栗縣通霄警分局通霄派出所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資料照,記者鄭明翔翻攝)

2021/08/19 21:12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台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蘇姓婦人,去年6月初跑到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滋事,鬧得廟方及附近居民雞犬不寧,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她甚推倒女警,造成女警受傷,被苗栗地檢署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不過,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罪嫌不足,判蘇婦無罪。

檢警調查,蘇婦於去年6月6日晚間9點許,在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香客大樓外,因廟方拒絕其入住香客大樓而與現場民眾發生口角衝突,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所長、警員獲報前往現場處理。

警方為查證蘇婦真實姓名年籍,要求蘇婦出示證件遭拒,派出所所長遂要求蘇婦乘坐警車同赴派出所查證身分,詎蘇婦不服,於同日晚間11點13分許,徒手推倒女警員,致女警員受有右側手部挫傷,警方認蘇婦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將她移送檢方偵辦,檢方偵結依法起訴。

不過,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等相關人、事證,認為蘇婦與現場民眾僅有言語爭執,且雙方未攜帶任何器械,難認蘇婦已對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具體危害。

且法官調查,蘇婦於警員帶上警車的過程中,曾一度表明欲出示身分證;又依先前苗栗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所示,該警員於本案案發前之同日晚間9、10點許,曾向蘇婦抄登資料,且於所長下令將被告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亦在現場,難認本件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之「顯然無法查證身分」之要件,不得將被告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另,法官依密錄器勘驗結果,女警員係於徒手抓住蘇婦手時,因蘇婦移動腳步產生扭扯推擠,致倒地受傷,是蘇婦所為應是單純掙脫的肢體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攻擊警員的動作,難認蘇婦所為已達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強暴」的要件。

綜上,法官認為,蘇婦涉有上開妨害公務犯行之證據,經調查結果,客觀上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因認不能證明蘇婦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蘇婦於去年6月5日出現在拱天宮周邊,辱罵工作人員、信徒、志工等,滋事糾紛不斷,讓廟方不堪其擾,管委會當日召開緊急會議,公告蘇婦為拱天宮「永久不受歡迎人物」,禁止蘇婦進入拱天宮、拱天宮餐廳及進入、留宿香客大樓。蘇婦成為第一個被拱天宮下逐客令的對象。不料,蘇婦6月6日晚間9點許,被拱天宮香客大樓拒絕入住,在大樓外與現場民眾發生口角衝突,苗栗縣通霄警分局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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