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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37年前遭無故羈押996日 5旬男寫狀求賠償

台南高分院認為,依刑事補償法,應由受害人所轄的地方法院審理,因此轉移送給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台南高分院認為,依刑事補償法,應由受害人所轄的地方法院審理,因此轉移送給地方法院。(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21/07/24 06:24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刑事補償法在2019年修法,50多歲的劉姓男子1984年遭到無故羈押996天,當時隸屬國防部的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將他以叛亂罪強制羈押,他節錄報導「不論是20、30年前的舊案」,只要符合資格都可請求補償,寫狀給台南高分院,高分院依法移送給雲林地方法院審理。

劉男親手寫狀,希望司法改革後能恢復他的名譽,他表示,1984年5月13日,警總沒有經過司法審判程序,就將他用叛國罪押走,直到1987年的1月19日才獲釋,在這996天中,他受到不人道的待遇,不僅全身傷痕,心靈也受創至今難忘,而當年他才19歲,沒有前科、沒有違警紀錄,只是鄉下務農子弟。

劉男請求法官能依法替他討回歷史真相,讓他能獲得合理的補償,並附上當時的書影本為證據,他看到報導修正法案關於名譽補償的規定,不論是20、30年前的舊案,任何符合資格的案件都可於這段期間請求補償,因此以刑事補償第6條請求最低折算日支付金3000元計算,共求償289萬8000元。

台南高分院認為,依刑事補償法,應由受害人所轄的地方法院審理,因此轉移送給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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