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田尾鄉長莊仁舜收35萬元回扣 判10年9月定讞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代表國民黨拿下彰化縣田尾鄉鄉長的莊仁舜,涉嫌洩漏投標廠商的競標價格給特定廠商,以收取回扣35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一、二審均認定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政府採購法中妨害投標未遂罪,併判10年9月徒刑、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莊也因本案遭監察院移送懲戒法庭,合議庭認為莊除違反刑法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利以圖利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意旨,戕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去年7月9日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
刑事判決指出,田尾鄉公所於2012年7月起,陸續辦理「田尾園藝特定區V5、V9、IV2景觀路燈及道路安全設施工程」,總金額813萬餘元,身為鄉長的莊(2014年底卸任)為了讓特定廠商得標,將2家競標廠商的競標價格,透過俗稱白手套的朋友許忠,洩露給特定廠商,觸犯政府採購法。
田尾鄉公所另於2013年6月間,辦理「田尾園藝特定區IV-1號道路景觀路燈及步道安全設施工程」,採購預算金額871萬餘元,底價832萬餘元;莊又透過許向得標廠商索取回扣35萬元,並由許收受後,再用報紙包裹現金交回給莊,莊再分其中5萬元給許。
彰化地院一審痛批莊身為鄉長,受人民以選票託付卻不知廉恥,透過白手套洩漏工程競標內容,並共同收取回扣,嚴重損及官箴及人民對政府的期待,依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刑10年6月、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妨害投標未遂罪10月,並沒收犯罪所得30萬元;莊雖上訴至台中高分院二審,仍遭判決駁回。
案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二審均審酌莊的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從中獲取利益後,就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減輕改判10年4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維持5年,妨害投標未遂罪改判8月,並定合併應執行刑10年9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