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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洩密索35萬回扣 前田尾鄉長撤職停用

前田尾鄉長莊仁舜涉貪污案,二審仍維持10年9月徒刑,日前再遭撤職停用。(資料照)

前田尾鄉長莊仁舜涉貪污案,二審仍維持10年9月徒刑,日前再遭撤職停用。(資料照)

2020/07/18 16: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彰化縣田尾鄉前鄉長莊仁舜在任時,涉把投標廠商資料外洩給其他廠商,藉以獲取回扣35萬元,被台中高分院依貪污罪判刑10年9月,監察院也介入調查,認定違失情節重大,通過彈劾,移請懲戒法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事證明確,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3年。

判決指出,莊仁舜擔任彰化縣田尾鄉鄉長期間,2012年7月31日下午5時許,V-5工程案截止投標後,他隨即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的便條紙洩漏交給許姓好友,授意許男協調其中一間工程不要投標或不要價格競爭V-9工程案、IV-2工程案,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妨害投標未遂罪。

2013年6月13日下午5時許,在IV-1工程案於及同年月24日17時截止投標後,莊仁舜2度將寫有投標廠商資料的便條紙洩漏交給許男,幫助陳姓業者得標,事成後,業者於同年7月11日下午將約定的工程回扣款35萬元現金交給許男,許男再轉交莊仁舜。

莊仁舜被認定觸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監察院認為他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

懲戒法庭指出,莊仁舜除違反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所定「公務員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利以圖利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意旨,屬公務員懲戒法違失行為,行為戕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懲戒法庭認為,莊仁舜身為鄉長,竟利用職務上執掌工程標案的機會,洩漏有關採購的秘密資料,藉由許男與廠商協議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以及向投標廠商收取工程回扣,情節重大,評議後判決撤職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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