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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車輛優先通行挨罰600元 駕駛抗罰成功

任男遭認定未禮讓行進中車輛,挨罰600元;經他提告,台北地院認定是機車車速過快才發生車禍,判他勝訴免罰。(資料照)

任男遭認定未禮讓行進中車輛,挨罰600元;經他提告,台北地院認定是機車車速過快才發生車禍,判他勝訴免罰。(資料照)

2021/05/24 12:3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任男租車到台東玩,從渡假村停車場駛出時與機車發生碰撞,任男遭認定未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挨罰600元;任男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行政訴訟認為任男起步前有先停車查看,是機車車速過快才發生車禍,判任男勝訴免罰;可上訴。

去年10月13日上午8時許,任男從台東縣美麗灣渡假村停車場東向西駛出,至台11縣左轉,1名機車騎士沿台11縣慢車道由南向北直行,與任男發生車禍。警方獲報到場處理,認定任男起步前未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舉發後由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罰鍰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任男提告主張,自己起步前已確實左右查看,並透過前方路邊反射鏡確認四周沒有任何車輛才往前緩行,而騎士是在他起步後,才突然急駛進入他的視野範圍,隨後撞上車子後車門,因此他根本不可能優先禮讓騎士通行。

北院勘驗汽車行車紀錄器發現,當天8時28分50秒,任男行駛至路口等候進入道路,53秒開始行駛、57秒出現煞車聲與乘客驚喊一聲:「喔…」,接著前方路邊反射鏡出現黑點,58秒兩車發生碰撞。

而台11縣略呈現彎道,必須仰賴反射鏡才能看見車輛動向,且碰撞地點靠近中線,撞擊位置是汽車左側後車門及機車車頭,加上騎士供稱時速為60公里,故本件事故是機車車速過快導致,判任男勝訴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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