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限70飆141公里被罰扣車牌3個月 他提告建請扣駕照代替遭駁回
阮男開車超速71公里被扣牌3個月,他主張扣牌處分思想過於封建,提告要求撤銷,被屏東地院駁回。(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阮姓男子在速限70公里的省道飆速141公里,超速71公里,被重罰8000元並吊扣車牌3個月,阮男認為該處分屬封建思想,汽車閒置3個月會生鏽,不如吊扣駕照來得直接,提告請求撤銷扣牌處分,法官無法認同,駁回請求,可上訴。
阮男去年7月間被警方拍下以時速141公里速度行駛在省道台27線,違規超速達71公里,警方除對阮男祭出8000元罰單,並對該汽車吊扣牌照3個月。
阮男認為吊扣牌照是對汽車所有權人的連坐處分,思想過於封建,汽車扣牌無法上路,容易生鏽及遭竊,違背物盡其用的道理,他還是可以開車上路,違規超速與扣牌處罰有不當連結情形,不如吊扣行為人駕照來得直接,遂請求法院撤銷扣牌處分。
高雄區監理所主張,超速60公里以上違規駕駛行為,實已趨近刑罰公共危險情節,惡性不低,除對駕駛人課與罰鍰,施予扣牌處分也能讓汽車所有人對車輛的保管及使用有所警惕,阮男所辯不足採;屏東地院認為阮男訴求無理,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