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被人妻求償指「妓女」 小姐:「我稱呼自己是性工作者」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劉姓女子去年在丈夫林男手機中發現他在外嫖妓,提訴指性交易對象程女是「援交妓女」,性關係複雜,不僅侵害她的配偶權,亦可能害她染性病,求償30萬;程女則說不知林男已婚,並強調:「不是每次都有性行為,我有時會扮演傾聽者…我稱呼自己是性工作者,與客人交易絕對會帶套,我們也要保護自己」;新北地院法官則認為劉女舉證不足,判決敗訴。
劉女提訴指出,去年8月,她非常震驚地發現丈夫竟然在色情網站認識「援交妓女」程女,2人互傳愛心和抱抱、飛吻等貼圖,還相約到旅館開房間,進行所謂的「完美性愛與談心」,性交易時間約1年多,嚴重破壞她的婚姻。
劉女認為,程女性關係非常複雜,極有可能害她感染性病,例如:AIDS、梅毒等,這些疾病都有空窗期,這令她精神極度惶恐不安、身心痛苦異常、婚姻變質,每日渾渾噩噩,要求對方賠償侵害配偶權及陷於可能遭傳染疾病恐懼的精神損失共30萬元。
程女無奈說,她確實有跟林男進行性交易,但根本不知對方全名及是否已婚,亦否認有傳染性病等情形,她並強調:「不是每次都有性行為,我有時也會扮演傾聽者,對方稱我為妓女,但我是稱呼自己為性工作者,我與客人性交易時絕對會戴保險套,我們也要保護自己,不是有人約,我們就會答應」。
程女並說:「我還是希望劉女婚姻保持幸福,我不希望因為這件事破壞對方的婚姻,我與林男終究只是金錢交易」。
但劉女又質疑說:「保險套不是萬能,有些部分還是會接觸到,我有問過醫生,有些空窗期是好幾年,不能確定有沒有得到,且性工作者在台灣並不合法,有侵害配偶權」。
法官則認為,劉女無法證明程女知悉林男已婚,且程女是因有金錢財物對價才會提供性服務,她主觀認知是在交換金錢財物,而非侵害性交易對象配偶的婚姻,另外,劉女也沒有舉證證明林男因程女而感染性病,以及她本身有遭感染情形,判決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