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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4連霸縣議員陳英妹收賄53萬元 判刑7年定讞須入獄

花蓮縣議員陳英妹涉收賄判決7年確定。(資料照)

花蓮縣議員陳英妹涉收賄判決7年確定。(資料照)

2021/01/14 13:2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花蓮縣4連霸縣議員陳英妹,15年前將自己的議員補助款300萬元額度,出賣給廠商,從中收賄53萬元;案經多年纏訟,花蓮高分院更二審去年8月將她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陳近期將解職、入獄,很可能要在獄中過年。最高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判決指出,陳英妹2006年首度就任縣議員後,同年即有林姓廠商找上門,為了爭取她的縣議員補助款額度,透過童姓中間人居間牽線,連絡上陳英妹,談妥將陳的300萬元年度補助款額度賣給林。

陳英妹隨即向縣政府建議將她的100萬補助款,用於光復國中電子設備採購案,助林得以取得學校的單槍投影機、電子式銀幕、數位講桌等採購案經費,事成之後,林透過童姓掮客交付53萬元賄款,經由陳英妹的友人轉交給她。

林使用了100萬元額度後,又透過童姓中間人向陳英妹催討其餘200萬元補助款額度,但陳遲未回應,他遂直接打給陳英妹催討,陳英妹委由陳姓男友人居間協商。

但陳男未經陳英妹的同意,向林說可以再支付2成回扣的40萬元,加買陳英妹隔年度的議員補助款200萬元額度;林支付給陳男40萬元後,陳男卻未兌現協助取得這200萬元額度的承諾。

花蓮地院一審、花蓮高分院二審、更一審都認定,陳英妹先後收受2次各53萬、40萬元賄款,2罪合併判刑12年、褫奪公權5年,但被最高院撤銷發回。

花蓮高分院更二審去年8月宣判,改認定陳女僅有收受53萬元方面構成收賄罪,背離選民期待,犯後態度不佳,未見悔悟,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

至於40萬元方面,更二審認定是陳男所為,陳英妹不知情,也未能證明她授意或參與,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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