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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討被害人判黃琪免關 法界看法不一

黃琪4年前接連以詐騙手段,讓證券商給予股票交易優惠手續費,並讓車商提供Audi A8免費試乘11天,還冒名簽租屋合約;二審高等法院今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資料照)

黃琪4年前接連以詐騙手段,讓證券商給予股票交易優惠手續費,並讓車商提供Audi A8免費試乘11天,還冒名簽租屋合約;二審高等法院今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資料照)

2020/12/24 23: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本名黃照岡的詐欺慣犯黃琪,冒充富二代詐騙證券公司及進口車經銷商,獲利數萬元,一審北院判刑1年2月,要關,二審高等法院則認為這是被害公司為了「討好權貴的價值扭曲商業現象」,改判6月,免關。由於撤銷改判的理由不只檢討被害人,還批評一審判決有誤,引發議論,法界對此則有不同看法。

曾任法官的律師陳志祥指出,法官在犯罪事實的判決書撰寫上,只能寫出如何依理跟法認定其犯罪行為,但在判決理由與量刑上面,則可考量情、理、法等因素,寫出如何得心證與量刑的理由。

陳志祥表示,本案為二審,要撤銷一審判決並改判,確實要在理由欄內敘明原審判決有何違誤,此乃合議庭的審判核心,基於審判獨立的價值,外界須尊重。故合議庭認定被害人是為了討好權貴、給予特權、價值扭曲等,進而改判,自然就要寫在判決理由中。

不過陳志祥認為,判決文末期許黃琪「能勇敢面對荒唐過去、重拾真實的自己」,較屬道德、而非法律裁判者的角色,非每位法官都會這樣寫,是否為畫蛇添足,見仁見智。

另一名曾任檢察官的律師則指出,二審要指摘一審判決錯誤,應基於充足的事實或是一般社會通念,但本案合議庭竟「猜測」一審法官是考量被害人為名人或是大企業、間接揭露富商特權、形象受損代價難以估計等因素,才重判黃琪,說法非常荒謬。

他表示,二審只能從一審判決書的內容中,指出事實認定或是量刑有何錯誤,而非自行想像甚至創設一個情境,質疑一審法官審酌名人形象大傷,不得不重判黃琪,需要撤銷改判。此理由難以服眾,相信原審法官也無法接受。

至於檢討被害人,他則認為,若合議庭認為被害人也有責任,確實可在量刑欄中敘明,做為被告減刑的依據,這部分看起來算「還好」,但其所謂的被害公司給予權貴「特權」,既非違法,亦非侵害他人,只是單純的商業行為,可責程度是否有達到撤銷改判的地步,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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