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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進口仿冒勞力士上網賣 男子違反商標法判關50天

基隆地院認定蔡男觸犯商標法,判處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認定蔡男觸犯商標法,判處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2020/12/21 12:41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蔡姓男子今年5月起,從中國淘寶網購入仿冒勞力士手表,販售牟利,被警發現前已成功出售2支。同年7月20日,警方上網巡邏時發現,假意以6千元向蔡男購買手表,循線偵辦,確認對方販售仿表後,將蔡男移送法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蔡男觸犯商標法,判處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檢警調查,蔡男透過中國淘寶網網站,以3千元向特定買家購買仿冒勞力士表,在我國某拍賣平台上,以一支6千元價格販售,賺取當中3千元價差。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上網巡邏時,發現蔡男在網路上刊登販賣勞力士手表照片,價格低廉,懷疑他販賣的是仿冒品,偽裝成買家跟他購買。

警員取得手表後,立刻送往鑑定單位鑑定,證實蔡男販售的手表是仿冒品,持法院搜索票到蔡男家中搜查,並將他帶回偵辦,詢後依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將蔡男移送基隆地檢署法辦。

法院審理時,蔡男承認犯行,且主動向法官表示,除了販賣給警員的手表外,先前也有賣出兩支。

法官認為,警方為了刑事偵查蒐證佯裝向蔡男購買手表,以求人贓俱獲,但實質上並沒有購買意圖,只算是販賣未遂,而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行為加以處罰,所以蔡男的行為僅觸犯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而雖蔡男自稱先前也販賣過2支手表,警方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他有販賣行為,也沒有查到賣出的商品有侵害商標權。

法官審理後認定,蔡男觸犯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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