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甫出獄又猥褻女子 遭加重判刑
有性侵前科的陳男,再度隨機猥褻女子,遭高院加重改判10月。(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有性侵前科的陳男,今年再度尾隨女子並伸手猥褻對方下體,台北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但高等法院認為,陳男出獄未久再犯本案,可見性別平權觀念極為偏差,依同法條加重改判10月。可上訴。
今年5月3日凌晨2時許,陳男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往台北市文山區方向時,見一名穿短褲的女子獨自騎車便跟蹤,女子後來停在路旁操作導航系統,騎過頭的陳男還迴轉等待。
陳男後來繼續尾隨女子到一處路口,見四下無人便逼女子停車,後伸手女子下體內猥褻得逞。幸女子不斷拍打反抗,陳男才收手逃離。
北院認定陳男為滿足性慾,利用深夜人車稀少,隨機挑選往來女子強制猥褻,侵害女子性自主權,造成女子心靈受創,但考量他到案後承認犯行,判刑8月。
但高院指出,陳男服役期間曾猥褻女子,遭軍事法庭判刑3年,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14確定,於2016年8月出獄;後來又因2個恐嚇取財罪入獄1年10月,於去年1月出獄,卻在5年內再犯本件強制猥褻,顯見性別平權觀念甚為偏差,因此加重改判10月。
另根據新北地院判決也可知,去年5月18日下午,陳男見一名女高中生正在做儀隊練習,搭訕成功後先載去深坑老街用餐,再返回永和河堤外練習騎機車。
深夜時分,陳男終於露出狼爪,先恫稱:「讓我發洩一下又不會死」,再順勢扯下高中生黑色長褲使其內褲外露,接著伸手撫摸胸部。幸高中生緊咬他的左手才未進一步受害。他本月14日被依強制性交未遂罪,且為累犯,判刑3年4月,同樣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