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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在旁夾娃娃 男竟大膽猥褻同事女兒下體

阿志明知前同事的女兒有中度智能障礙,仍猥褻同事女兒下體;但阿志認罪也願意賠償,因此雖遭判刑但獲緩刑。(資料照)

阿志明知前同事的女兒有中度智能障礙,仍猥褻同事女兒下體;但阿志認罪也願意賠償,因此雖遭判刑但獲緩刑。(資料照)

2020/11/16 10:1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阿志明知前同事的女兒患有中度智能障礙,對性自主能力無法完全表達同意或拒絕,卻趁同事夾娃娃時,大膽撫摸同事女兒下體。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阿志已認罪並願意賠償,且入監服刑未必對其有利,雖依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10月,但給予緩刑5年並付保護管束,並命應按期賠償。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8月14日下午5時許,阿志與男同事還有他的一雙兒女共付夾娃娃機店,阿志趁男同事與兒子夾娃娃、女兒坐在他腿上之際,隔著外褲撫摸女兒下體;阿志事後挨告。

北院指出,女孩受害時未滿7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阿志利用女孩坐在他腿上機會,撫摸女孩下體,確實該當刑法第224條所稱之「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加上女孩未滿14歲,應加重其刑,法定本刑為3年已上10年以下。

但阿志已認罪與女孩家屬達成和解,也願意分期賠償30萬元,且阿志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智能偏低,因一時失慮而處法刑法,假使命阿志入監,恐還沒收到教化效果,就先受到與社會隔絕的結果,未必對他有利,因此客觀上仍可憫恕,北院依刑法第59條減刑,判刑1年10月。

北院也說,女孩家屬同意給阿志緩刑,因此認定阿志經此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故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除了已經支付的5萬元賠償外,其餘25萬元要以分期付款方式清償,若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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