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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 人權會:屬最後手段、應有正當理由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紀惠容(右)、張菊芳(左)受邀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席憲法法庭。(人權會提供)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紀惠容(右)、張菊芳(左)受邀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席憲法法庭。(人權會提供)

2020/11/04 16:51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憲法法庭昨針對性侵強制治療能否「無期限」舉行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紀惠容、張菊芳受邀以「法庭之友」身分出席,就有關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是否違憲,提供書面意見,並由張菊芳代表進行言詞陳述。張指出,依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公政公約規範,此種刑後監禁屬於最後手段性,應有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

紀惠容長期關注婦幼人權議題,並對救援婦女受暴與性侵害有實務經驗;張菊芳為律師出身,並在性侵害及性別法案素有專業,2人代表人權會出席憲法法庭。

紀惠容、張菊芳共同指出,對於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的人權固應保障,但被害人保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的確保也同屬迫切,同樣關注。根據監察院過往調查,在社區處遇,有銜接包括追蹤、監控、輔導治療等相關漏洞,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回歸社會後,社區處遇的配套措施須有完整建置。

張菊芳表示,刑法中「有再犯之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部分,依司法院釋字解釋意旨,若其意義於個案中,得經由適當組成的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張菊芳提及,對妨害性自主犯罪加害人的刑後治療,公政公約要求此屬最後手段性,應有令人信服的正當理由。包括其決定過程應有獨立機構定期審查,以確定是否有必要繼續監禁,且須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須經法官審查,並應給予出席法院陳述意見的權利。監禁條件也應不同於服懲罰性刑期犯人的監禁條件。

然而,張菊芳說,目前在實務運作有關再犯危險性的鑑定評估,根據監院相關調查案件報告,以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為例,其鑑定過程的實際運作結果仍欠缺可預見性,其定義有可能被過於任意解釋,有檢討改進的必要,應參照國際人權公約予以落實。

張菊芳也說,關於刑法及性侵害防治法,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部分,依公政公約規範,對於不是刑事訴訟程序而實行的拘禁,很容易剝奪人身自由,所以需負舉證,證明確實會造成威脅,且不能以其他方法消除威脅,且隨著拘禁時間延長,應加重舉證責任。再者,總拘禁時間是有限度的。

但,根據監院相關調查報告,就鑑定評估作業,並未看到對於繼續治療的舉證責任有加重的措施,顯與公政公約相違。此外,在再犯率的評估與預測有相當的困難下,強制治療即可能成為一種變相的長期,甚至是終身監禁。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間,不符合公政公約規範,總拘禁時間需有限度的。

人權委員張菊芳代表人權會進行言詞陳述。(人權會提供)

人權委員張菊芳代表人權會進行言詞陳述。(人權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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