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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夠衰! 優良駕駛遇到馬路三寶 因車禍破功還被乘客告

彰化客運駕駛因靠站起步後未讓違規右轉行進車輛先行,導致乘客跌倒受傷,遭檢方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彰化地院審理雖認為檢方求處過重,仍判處拘役50日。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彰化客運駕駛因靠站起步後未讓違規右轉行進車輛先行,導致乘客跌倒受傷,遭檢方提起業務過失傷害,彰化地院審理雖認為檢方求處過重,仍判處拘役50日。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0/10/05 19:34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熊姓男子擔任彰化客運駕駛多年,多次敘獎安全駕駛,2016年某日上午,他一如往常停車靠站接送乘客,一輛由王姓女子駕駛的車輛,突然由內車道右切至公車站旁的巷子,2車因此相撞,公車上的吳姓婦女因重心不穩跌倒,導致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吳女因此提告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彰化地院審酌,認為熊男貿然行駛,未禮讓轎車先行,依業務過失傷害判處拘役50日。

判決書指出,2016年10月26日上午7點50分許,熊男(44歲)駕駛彰化客運公車,靠站彰化市中山路與太平街口,接送乘客後起步,緩緩左切進入慢車道,此時王女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中山路快車道,卻違規右轉直接彎進太平街口,導致公車左前方碰撞到轎車右後方,車禍也造成正在尋找車位的吳女跌倒,受有第12胸椎壓迫性骨折、身體多處挫傷等。

熊男在警方到場後自首為肇事人,表示願接受裁判,案經彰化檢方依業務過失傷案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但彰化地院認為不宜簡處,改以一般程序進行審理。

審判期間,熊男坦承有車禍,且因煞車導致吳女站立不穩倒地,但否認有業務過失傷害事實,他辯稱,當時已開警示燈確認機慢車道無車輛,也確認所有乘客上車,最後一位乘客就位才開始起步,且緩慢直行,沒有要外切,是王女的車直接違規右轉來撞公車。

黃姓乘客庭證時表示,他是最後一位上車乘客,當時車上人不多,有座位,駕駛在他坐定後才開車;吳女證稱,上車後用手抓著椅背往前尋找座位,因為知道公車起步會搖晃等。

彰化地院審理,經查調閱行車記錄器與路口監視器,大客車是在起步後2~3秒與小客車發生碰撞,若公車駕駛於起步前,能注意左方動態,應能知悉有車輛正迫近公車,卻疏忽未注意,未讓王女車輛優先通行,致使發生車禍,認為兩車均有過失。該事故送請交通部車輛事故等單位鑑定,均認為公車駕駛起步行駛時未注意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

法官審酌,熊男擔任大客車駕駛7年,歷年敘獎不斷,案發後還連獲2年安全駕駛,大小功不斷,可見熊男知所警惕,犯後態度尚佳,也認為檢方求刑過重,因此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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