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虐死4歲女童 檢:抗辯心神喪失難獲採認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梁男吸毒後剁下老母頭,高等法院認他犯案時無辨識能力,日前判無罪,而今南投又發生陳姓男子遭疑嗑藥,凌虐同居人的4歲女兒致死,外界質疑他恐循梁男模式,抗辯虐殺時心神喪失,不知自己在做什麼。不過一名檢察官認為,若女童6月初就遇害,陳男現在想要舉證犯案時受毒品影響,恐難獲採認。
若6月初即遇害 現在難以舉證毒品影響
該名檢察官表示,剁母頭案無罪案引發軒然大波,民眾若不察,或可能誤認吸毒加殺人可逃罪,引發仿效,但事實上,若犯罪行為是主動吸毒或喝酒所招致的,如:酒後襲警,法官一般仍會論罪,不會用辨識能力降低或喪失替被告脫罪,剁頭案仍在上訴中,民眾切勿有錯誤理解。
他指出,本案阿嬤質疑孫女可能在6月初就遇害,若屬實,距今已三個月,陳嫌就算現在抗辯凌虐時心神喪失,如何舉證「當時」有吸毒?且本案與剁頭案不同,非當下破案逮人,現在如何回溯犯案時精神狀態?均是必須面對的課題,故他研判,陳男若想用吸毒抗辯虐殺,成功機率不高。
另名檢察官表示,刑法第286條去年新增凌虐幼童致死罪,地板刑期10年起跳,最重無期徒刑,若相驗遺體後發現女童傷勢均集中在頭部、胸腹部,陳嫌亦可能被認為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最重死刑。至於陳嫌用吸毒抗辯能否成功?他也認為,犯案時間距今有一段時間,精神鑑定要做出精準判斷,恐有難度。
他解釋,若陳男體內驗出第一級毒品,非初犯,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二級毒品則是3年以下徒刑,毒品罪與凌虐致死罪屬於兩行為,可數罪併罰,最後再定應執行刑,罪責較重,外界不要有吸毒犯案免責的錯誤想像。他呼籲,鄰居或村里長發現兒童身上經常有傷痕,不時哭鬧,應立刻通報警政或社政單位,挽救幼小生命。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柏宏指出,女童的遺體被挖掘出來後,首先要確定死因,若有陳舊傷痕,很可能是長期受虐所致。至於高院判剁母頭案無罪,是否會引發一連串的吸毒模仿抗辯?他認為,本案尚未確定,無法評估後續效應,但從被告角度來說,高院敢判無罪,代表我國司法確實已達獨立審判,不受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