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且慢!4流亡藏人興訟逆轉勝 可暫時在台居留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流亡藏人嘎瑪賜萊等4人分別以弘法等理由來台多年,但被移民署查出入境證照是偽造的,處分強制驅逐出境,4人緊急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逐出境,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4人已面臨急迫性危險,且為符合兩公約的「不遣返原則」,今天改判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4人均可在台暫時居留確定。
流亡藏人嘎瑪賜萊、仁青曲仲及貝瑪卓瑪均持尼泊爾護照,慈仁持印度護照,分別於2005年至2015年,以弘法或依親事由居留簽證入台,簽證效期分別至2001年至2017年。
移民法第16條第4項規定,「2016年6月29日以前來台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且經蒙藏事務主管機關組成審查會認定其身分者,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已於2016年12月1日施行,嘎瑪賜萊等人分別於2016年12月16日及2017年5月向移民署提交「2016年6月29日以前入國之印度尼泊爾地區疑似無國籍人民之身分與居留資料檢視表」,承認入境所持用的證照為偽造,屬尼泊爾或印度地區無國籍人民,申請居留許可。
移民署函請前蒙藏委員會確認嘎瑪賜萊等4人的藏族身分,分別於2017年6月21日以違反移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做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要求收到公函起10日內辦理出國。
嘎瑪賜萊等4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在本案訴訟確定前,應停止執行強制驅逐出境,准予暫時居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訴訟,另裁定駁回聲請停止強制驅逐出境等處分。4人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嘎瑪賜萊等4人請求准予暫時居留的假處分,屬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也符合兩公約的「不遣返原則」,逆轉改判4人在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均可在台暫時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