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家暴「被離婚」反被驅逐出境? 移盟促修法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今天是國際移民日,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移盟)、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召開記者會指出,部分外籍配偶離婚後礙於沒有孩子監護權被迫馬上離開台灣,但遭遇的情況可能是丈夫外遇、被丈夫之外的人家暴等,呼籲政府修正隱含排外、歧視意涵的「入出國及移民法」。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說,現行移民法31條規定嚴苛,外籍配偶離婚後想在台灣居留,必須有子女監護權,或被「配偶本人」家暴且核發保護令等,若公婆、小叔、小姑等人施暴都不在此限,丈夫外遇等「被離婚」狀況,若沒有生育子女,外籍配偶就沒有保障。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吳富凱表示,換言之,新住民一但離婚,除非有未成年子女且符合特定監護情形,否則會被驅逐出境,這規定無非是把新移民當成婚姻客體、生小孩的工具,難道新住民一定要有老公、小孩,身分才能被承認?這明顯違反人權的法律,必須修正。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夏曉鵑指出,台灣政府常在國際移民日時舉辦熱鬧的嘉年華,但新住民需要的不只是唱歌跳舞,而是實質的法規保障,移盟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第23條註記、第31條申請延長居留、第62條與81條反歧視都提出修正。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指出,現行移民法第23條規定由外交部裁量加註簽證限制,但實際訪視查察的權責單位是移民署,權責不應混淆,過去不少移工因為「逃逸」而被加註限制,即使有了實質婚姻也無法拘留,並不合理。
汪英達還說,藍領移工與國人結婚,並不能像白領移工一樣在台申請依親居留,必須回到母國經過繁瑣程序,再申請依親簽證入台,但移工的家庭團聚權,不該因社會階級或工作類別有差別待遇。
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個案主任劉茜也指出,移民法第62條、81條反歧視條款,很難發揮實際效用,因為須由受害者自行申訴才能受理,但不少人缺乏維權意識,或礙於權力等因素選擇隱忍,因此移盟增列不當歧視行為的具體內容,並可透過「舉報」受理,主管機關也能主動介入調查,才能實際運作反歧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