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被告求償1500萬 婦產科名醫劉偉民涉過失判賠80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婦產科主任、名醫劉偉民,遭女病患指控替她開刀治療子宮肌瘤時,未盡告知義務,即切除子宮導致無法孕育後代,另一次手術進行摘除雙側卵巢、輸卵管的達文西手術,害她則害輸尿管破裂造成血尿情形,憤而向劉、北醫求償1537萬餘元,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劉第二次手術前確實未告知尚選擇其他手術範圍,亦未告知若選擇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將提早發生卵巢功能喪失的更年期障礙症狀,涉有過失,今判劉、醫應連帶賠償婦人80萬2060元確定。
林姓女病患指稱,2005年間,因腹痛與經痛問題到北醫婦產科求診,醫師劉偉民診療認為她有子宮肌瘤、子宮肌腺瘤等問題,故安排她於當年7月27日進行「腹腔鏡輔助子宮肌瘤摘除術」;但劉術前並未告知手術需切除子宮,或說明治療方針、處置用藥、手術成功率等。
2014年間,林女(45歲)再度因腹痛問題到北醫就診,醫師劉偉民她是右側卵巢囊腫併子肌瘤,未提及左側卵巢輸卵管有何異狀,即建議她接受「達文西機械手臂輔助全子宮切除及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以切除全子宮與雙側卵巢、摘除雙側輸卵管,當時卻未告知她手術切除範圍可以僅切除卵巢囊腫,或切除右側卵巢輸卵管,且未告知她若切除雙側卵巢,將提早喪失卵巢生理功能等,導致她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後,提早發生更年期障礙、輸尿管破裂等症狀,及使她身心遭受莫大痛苦。
林女認為,劉偉民已違反醫療法規定,未善盡告知義務,北醫也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要求連帶賠償她1537萬多元。
劉偉民、北醫均辯稱,術前已告知林女相關手風險,林女丈夫也簽署手術同意書,並無賠償責任。
一審認為,林女承認第一次手術前劉偉民有交付全子宫切除手術說明書,劉女提告指稱未告知要切除子宮的說法不可採,但第二次手術部份,劉偉民為專業醫師,應告知移女切除卵巢、輸卵管後,會提早進入更年期,而更年期症狀有自律神經系統失調、情緒不穩等,也應告知林女可選擇手術有3種,包括將卵巢囊腫切除、單側卵巢輸卵管切除或雙側卵巢輸卵管切除,供林女選擇,卻在林女缺乏資訊下,逕自決定為她進行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摘除手術,不符醫療常規,涉有過失,判劉、北醫應連帶賠償80萬2060元。
劉偉民、北醫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依據術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認為,林女當時為45歲,尚未停經,其卵巢尚有排卵、分泌女性激素等生理功能,且術前研判為良性卵巢腫瘤,依據醫療常規,林女確實尚有切除卵巢囊腫等3種選擇,但劉偉民術前卻未盡明告知林女的義務,以致林女未能領切除雙側卵巢、輸卵管並非絕對必要,已有明確過失,因此今判劉、北醫應連帶賠償林女80萬206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