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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伯謙改判無期遭疑為「為廢死超前部署」? 高院否認

華山分屍命案凶嫌陳伯謙昨被高院判處無期徒刑。(資料照)

華山分屍命案凶嫌陳伯謙昨被高院判處無期徒刑。(資料照)

2020/04/08 17:3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昨審結華山分屍命案,以兇嫌陳伯謙符合自首規定,將他從一審判死刑逆轉改判為無期徒刑而免死,引起社會譁然,輿論幾乎一面倒質疑輕判,甚至質疑高院找理由輕判陳伯謙「係在為廢死超前部署」,高院今罕見發出聲明否認,強調合議庭依證據認定陳符合自首,而改判無期徒刑,絕無其他因素。

高院今天發表五點聲明指出:一、死刑存廢乃立法權責,現行法律既有死刑規定,法官依法審判,即須審慎適用,無迴避空間。

二、本案被告陳伯謙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三,第一審雖認定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惟高院依北市警中正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林姓所長、被害人家屬徐姓友人證詞,可以認定陳伯謙於2018年6月17日晚上10時許到忠孝東路派出所前,有偵查權限之人並無客觀證據可指向陳犯案。當晚11時許,陳伯謙是在該派出所二樓向徐坦承犯案,並由徐代為向林姓所長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陳得減輕其刑。

第四點是,高院合議庭斟酌全案情節及所有量刑基礎,認被告行為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惟審酌其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的警方得以明確偵辦。陳伯謙因自首而取得有利之量刑因子,就屬極刑之罪,量刑上未可忽視而不予斟酌仍處以與原審相同之極刑,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量處無期徒刑。係就本件具體個案,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為之審判。

第五,外界所稱之該判決結果,係在為廢死超前部署等,要屬無稽,為免社會大眾受誤導,特予聲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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