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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航張綱維800萬交保 高院撤銷發回更裁

遠航董事長張綱維涉嫌掏空公司22億元,裁定800萬元交保,他辦好交保程序,在法警室外喊冤。高院撤銷交保,發回北院更裁。(資料照)

遠航董事長張綱維涉嫌掏空公司22億元,裁定800萬元交保,他辦好交保程序,在法警室外喊冤。高院撤銷交保,發回北院更裁。(資料照)

2020/04/01 17: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認為遠航董事長張綱維2016年間不實登載財務報表供民航局查核,2019年又未經核准逕行停業,涉犯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商業會計法等罪,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北院裁定800萬交保,北檢提起抗告,高院1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合議庭由審判長李釱任、陪席法官梁耀鑌、受命法官連育群組成,認為北檢已提出遠航公司2009年以來之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銀行回函等多項證據以為釋明,原裁定未審酌上開證據何以不足認定張綱維犯罪事實嫌疑重大,逕認此部分犯罪嫌疑非屬重大,有理由不備並有與卷內事證不符之違誤。

其次,張綱維所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帳冊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所列如經具保聲請不得駁回之罪,張綱維就此部分既屬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之虞,何以不具有羈押之必要性?又如何能以具保方式保全被告勾串或滅證之可能性?原裁定亦未加以說明。

第三,張綱維涉嫌掏空、背信之金額高達數十億,繼有於2019年12月間向遠航詐領現金 630萬、300萬元現金,再於2020年2月24日及同年3月27 日提取現金計1500 萬元,原審僅命他提出800萬元具保金以替代羈押,與所涉之犯罪情節,難謂符合比例原則。

最後,原裁定逕以張綱維涉犯公告申報財報不實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詐欺罪、背信罪、未經核准結束營業罪等部分,犯罪嫌疑非重大,或得以具保替代羈押,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並諭知被告800萬元具保,其理由未盡完備,所為認定亦有前揭違誤之處,難認妥適,檢察官抗告意旨以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有理由,評議後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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