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被判「登報道歉」違憲嗎?大法官3/24開說明會討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民事實務上常見罵人的一方被判登報道歉,大法官也曾為此做出656號合憲解釋,但本屆大法官對此有不同見解,決定於3月24日召開公開說明會,邀集學者專家討論「命加害人強制公開道歉」有無違憲疑慮,訂開放32個旁聽席,欲旁聽者應於當日上午9點15分到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排隊入場。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實務上常見的「適當處分」就是命加害人強制道歉,一般是在雙方同意的報紙上登載適當大小、欄位、文字內容的道歉啟事,有的被告認為強制道歉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人性尊嚴、人格等權利,但大法官於2009年的656號解釋認無違憲問題。
而後一名朱姓男子不服被判強制道歉,再度聲請釋憲,大法官審查後認為656號解釋可能有變更或補充之處,決定召開說明會討論,爭點分為命加害人強制公開道歉所涉基本權利為何?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關「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如何於名譽權及可能牽涉之基本權利間取得平衡?系爭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得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處分?本院釋字第656號解釋之意旨是否應予變更?
說明會訂3月24日上午10時分至12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舉辦,開放民眾旁聽32席,欲請領旁聽證者,應持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上午9時15分起至9時45分止至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台北市博愛路127號)入口處,排隊領取旁聽證,額滿為止。
司法院提醒,說明會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會場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會場秩序或影響會場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說明會召開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