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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技士索賄34萬 公懲會判撤職

公懲會審理後判柯男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記者陳慰慈攝)

公懲會審理後判柯男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記者陳慰慈攝)

2020/02/24 21:35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雲林縣政府水利處柯姓技士承辦縣道修復工程案,涉嫌向承包工程廠商索賄34萬餘元,去年12月被依貪污罪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雲林縣政府認為他違法失職,將他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審理後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

雲林縣政府水利處2011年5月間辦理「149甲線32K+250-32K+750及33K+250-33K+950修復工程(重新發包)」招標案,高雄一家營造工程公司以3億3730萬元得標承攬,柯男為該工程業務承辦人,得知廠商因工程需要變更設計,導致工程進度延宕,2013年6至8月間及2014年5、6月間,以工程所需設備為藉口,要求業者買電競筆電、衛星導航、iPad-mini平板電腦及手機等3C產品給他,金額共32萬3892元,另索賄不正利益金額為1萬6401元,業者怕刁難,只好配合。

柯男辯稱,手機用於拍攝工地照片,照片都留存在雲林縣政府公務電腦中,另名協辦日後也有使用手機必要,並非向廠商要求及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且雲林縣政府的公務電腦規格老舊,須以較新的電腦配備開啟圖片,他並無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公懲會認為依判決書認定,柯員工程進收受工程承包商賄賂及不正利益行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清廉的規定,因此判他撤職並停止任用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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