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六輕4月大爆炸 涉案7員工一審判決出爐
〔記者詹士弘/雲林報導〕今年4月台塑六輕芳香烴三廠發生爆炸,對管線負有保養檢修義務的郭姓廠長等7人,因對輸送漏氣或閃火引爆未有妥善處理,被移送法辦,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出爐,依刑法「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分別處判處拘役30日到59日不等,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
雲林地方法院表示,刑法第175條第3項的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等以外之物罪,這個罪法律規定的最高刑度只能拘役59日,都可以易科罰金,其中郭姓廠59日,緩刑2年,緩刑的條件是向國庫付8萬元;蔡姓課長、吳姓值班主管各50日,緩刑2年。緩刑的條件是向國庫付6萬元;鐘姓保養員、翁姓盤控員、黃姓領班、王姓巡檢員各30日,緩刑2年。緩刑的條件是向國庫付4萬元。
判決書指出,爆炸前,廠區內管線破裂洩漏管內的液化石油氣,被告7人均知道後,未按SOP處理流程,又因事發當時為假日,無法立即聯絡廠商架設鷹架,只能透過相關設備接近破裂處以沖吹稀釋洩漏氣體之濃度,本應停車阻止液化石油氣繼續外洩,並通知鄰近消防單位到場灑水降溫,但郭俊蔚等7人選擇持續監看,該管線洩漏處因有強勁氣流、該區散熱風扇與其外殼摩擦產生火花,引爆洩漏在外的液化石油氣而起火爆炸。
判決書指出,台塑對該種洩漏情況無明文規定危機處理相關方式,使廠區人員只能憑自身經驗隨機應變,而被告7人當時不敢貿然停車、停止送料,導致事故的發生,不過台塑事後除研擬相關應變措施外,也和鄰近廠區之麥寮鄉、臺西鄉之鄉公所簽訂補償協議,有努力降低氣爆引起的損害與居民恐慌。
7名被告被處緩刑,判決書表示,7人願意面對錯誤,且過去沒有任何刑事責任,也為本次事故繳公益捐給國家,且7人只是台塑公司龐大組織下的小螺絲,不該背著一輩子的十字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