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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捍衛女性工作權 6旬翁擾妹判賠20萬元

法官害位女性職場安全,判翁賠女同事20萬元。(資料照)

法官害位女性職場安全,判翁賠女同事20萬元。(資料照)

2019/12/06 21:2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年逾60歲的劉姓男子,2015年對同公司、年僅29歲的李姓女秘書動了情,不僅多次尾隨她上班,發現她帶男友參加員工旅遊,還陸續在臉書上批「同房姦宿」、「無女性應有羞恥心」等語,雖然刑事誹謗獲判無罪,但高院民事庭認為若不判劉男賠償,恐無法保障女性職場安全與名譽,日前維持判賠20萬元,全案確定。

劉男與李女相差36歲,亦無業務往來,2015年間對她動了情,傳訊問交友狀況,還表達愛意,李女基於同事身分一再隱忍,沒想到劉男竟多次尾隨她上班,獲悉她和一位手部有殘疾的男同事交好,竟直接在臉書上轟「就連左手殘障的同事也照玩不誤」。

李女得知遭到跟蹤,請另一位女同事陪同上下班,劉男又酸「表面找了個已婚女同事隔開這些蒼蠅蟑螂,卻於午休或下班後約見於外」、「未婚的女孩至少注意自身不流於輕佻」、「這種花蝴蝶爛桃花有何羞恥心」、「讓人撿屍不是更刺激」。

直到2016年間李女攜男友參加員工旅遊,劉男再辱「這位秘書在公司旅遊中攜男伴公然同房姦宿」、「無女性應有的羞恥心與貞潔觀念」,李女拒絕再姑息,提告誹謗罪並求償20萬元;劉男到案辯稱是在寫小說,否認影射李女。

誹謗罪證不足,劉男獲判無罪,但民事部分逃不了賠償責任,高院比對貼文,發現該公司只有一位女性秘書未婚,即為李女,臉書文字足以讓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侮辱李女名節,劉男假小說創作之名,行詆毀李女之實,非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高院強調,若本案不適用侵權行為,命劉男賠償李女非財產上的損害,女性於工作職場的安全與名譽將無從獲得保障,劉男的職場騷擾與詆毀女性名節劣行亦無法根絕,評議後維持一審判賠20萬元的見解,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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