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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從事收費寵物寄養 17歲少女沒證照被罰10萬

依動保法規定,經營特定寵物寄養,須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違法可罰10萬到300萬元。(圖由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依動保法規定,經營特定寵物寄養,須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違法可罰10萬到300萬元。(圖由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提供)

2019/11/08 16:17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17歲蔡姓高中少女,因喜歡貓狗,透過網路平台Pet Backer,在家從事收費的寵物寄宿寄養服務,因發生寄養寵物意外死亡糾紛,被飼主檢舉;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調查,發現少女未領有特定寵物寄養業許可證,卻擅自經營寵物寄養業務,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裁罰10萬元。少女不服,提訴願被農委會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認為動防所的裁罰合理,也駁回少女之訴。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長張俊義表示,依動保法規定,經營特定寵物寄養,須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但動防所接獲舉報後,派員前往少女住處訪查,發現少女未領有特定寵物寄養業許可證,已違反動保法,依法裁罰。

少女不服,提起訴願,經農委會駁回,遂提行政訴訟;少女主張,因本身喜歡小動物,且僅於今年農曆過年期間,偶爾接受他人委託在家中協助餵食他人的貓犬,且僅酌收每日300元,與一般經常、反覆從事寵物寄養服務的業者不一樣。

且少女稱,她實不知悉此行為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且自事發後,深感懊悔,也與飼主達成和解,之後也未再有協助餵食他人貓犬的行為,已記取經驗教訓,盼能撤銷處分。

法官認為,並非要有店面經營方屬業者,且少女於平台上刊登寄養寄宿服務及收費等資訊內容,已有相當專業之說明文案及規劃,且具有牟利性、持續性之營業特質,仍可認定為「業者」。

因依少女違反的動保法條,可罰10萬元到300萬元,法官認為,苗縣動防所於裁罰時,已考量少女違法情節,從輕裁處最低罰鍰金額,依法無不合。

現代人視寵物如家人,相關行業也蓬勃發展,苗栗縣動防所也呼籲,若有意從事寵物寄養者,可參照動保法規定,取得法定符合資格及場所後,以2000元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證照許可,以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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