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搭公車摔死 基檢:乘客沒抓好拉環司機無過失
基隆地檢署勘驗車內行車紀錄器發現,婦人在公車起步後,自己沒有抓好拉環,重心不穩摔倒致死,司機並無過失,處分司機不起訴。(示意圖)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林姓客運司機被控紅燈起步時,未注意乘客是否站穩,害車上70多歲婦人摔倒致死。基隆地檢署勘驗車內行車紀錄器發現,婦人在公車起步後,自己沒有抓好拉環,重心不穩摔倒致死,司機並無過失,處分司機不起訴。
林姓客運司機駕駛去年11月間駕車由淡水開往金山途中,途經金山區中山路一處停等紅綠燈後,被控未注意車內乘客是否站穩,貿然起步,致許姓婦人重心不穩摔死車上,被警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林向承辦檢察官表示,他駕車至路口,遇到紅燈後停車,車上並無任何異狀,直到紅燈變綠燈起步沒多久,才聽到「扣」的一聲。
他馬上煞車回頭看,發現一名70多歲許婦倒在地板上,他趕緊把車停路旁報警將許送醫,經醫院救治,許婦仍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不治。
林稱,當時公車才剛起步,並無減速、煞停等情況,是許因為要下車沒有站穩自己摔倒。
檢察官勘驗車上行車紀錄器發現,許婦聽到車上廣播「下一站金山區公所站」後起身,站在公車中間走道上,公車才剛起步行駛,許婦隨即往後仰,倒在中間走道上。
檢察官因此認定,許在公車停止時,聽到車內廣播「下一站金山區公所站」後急欲下車,由座位站起後,站在中間走道上,等待到站前,一時情急未抓牢車上拉環、或扶手,失去平衡跌倒,並非公車起步疾駛、突然減速、或煞停所致。
檢方認為,公車司機的駕駛行為,已可使一般人得以安全搭乘公車,應可認為已善盡注意義務,縱有乘客因為搭乘公車而傷亡,很難認為司機有任何過失。
本案,林姓司機在路口號誌轉換綠燈後,緩慢起步行駛,並未突然減速、煞停或危險駕駛,車內乘客也無其他乘客因林駕車起步行駛而跌倒,認定林並無過失,是許婦因未抓牢車上拉環自己摔倒致死,處分林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