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猥褻4歲女兒害腿開開 他獲判無罪理由是...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男子阿明(化名)與妻離婚後,共同監護4歲女兒,被控4度撫摸女童下體或要女童自摸下體,阿明辯稱可能是看了成人版的白雪公主影片,想像出來的,被依涉犯加重強制猥褻罪起訴,新北地院調查認為,女童已具備基礎認知、記憶與表達能力,供述卻前後不一,加上無其他證據能證明阿明犯行,今判他無罪,可上訴。
阿明遭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其住處撫摸4歲女兒下體或命女兒自己撫摸下體4次,女童母及女童外婆察覺女童腳打很開,追問後才得知女童竟被阿明猥褻,女童外婆證稱,曾聽女童說:「爸爸叫我把腳打開來摸自己的妹妹」,叫她把腳合起來,她卻把內褲往下拉,用手指戳自己下體,還說:「我討厭爸比,我不喜歡」。
據查,女童父母2015年間離婚,夫妻共同監護撫養女兒,女童也輪流住在爸媽家。
阿明到案後否認撫摸女兒下體,辯稱可能是女兒看到成人版的白雪公主影片,受影片影響想像出來,或是女兒上完廁所後,他幫忙擦拭而被誤會。
檢方偵訊時,女童控訴:「我睡覺時爸爸會摸我的妹妹」、「不喜歡住爸爸那邊,因為爸爸叫我腳打開開」;但審理時被問到:「還記不記得妳當時跟媽媽說爸爸摸妳?」女童回稱:「我自己亂學的」、「說爸比摸我妹妹,是我自己想出來的」,對父親是否摸過她的「小妹妹」,也稱:「沒有」,前後供述不一。
法官認為,女童偵訊時表示「我睡飽就去幼稚園、看不懂時鐘,我知道晚上是月亮,現在是白天、是太陽」等語,並能清楚說出與母親居住的地址及偵查庭內人數,口語表達佳,認定女童具備基礎的認知、記憶與表達能力,因此無法以年幼或記憶模糊、淡忘,來解釋女童前後證詞不一。
加上女童母提出的錄音內容,阿明始終否認犯行,法官認為,雖無證據證明阿明辯詞真偽,但因無其他補強證據能證明阿明猥褻犯行,因此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