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大叔買春12歲少女 自首判賠150萬、緩刑5年
2019/08/26 13:2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43歲連姓男子去年以1000至2000不等代價,5度與年僅12歲的少女小美(化名)進行性交易,連男自首犯行,並與小美及其家長和解同意賠償共150萬元,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連男自首可減刑外,加上有和解,法重而情輕,情堪憫恕再減刑,最後依與未滿14歲者為有對價性交行為罪,判刑2年,緩刑5年。
檢警調查,43歲的連男從去年6月起至7月24日,以1000元或2000元代價,在某產業道路旁停車格的汽車上或旅館內,5度與小美發生性行為。
由於少女在社工陪同下,向員警告知曾與連男發生性行為,連男到案後主動坦承犯行,另外供出其他4次性交易行為,並積極調解,最後同意以150萬和解,調解當日已給付25萬元。
合議庭認為,連男在其他4次犯行曝光前,就主動供出自己所作所為,符合自首要件,可以減刑,且他已坦認犯行,極具悔意並達成和解,有法重而情輕情形,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縱給予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依刑法59條給予減刑。
合議庭認為,連男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達成和解同意賠償150萬元,諭知緩刑五年,以勵自新,緩刑期間要依照調解筆錄條件,給付尚未履行的賠償金110萬元,若違反,得撤銷其緩刑宣告。